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围标串标问题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214813 | 发文字号: | 陕交函〔2015〕803号 |
发布机构: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名称: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围标串标问题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函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5-11-16 |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厅航运局、厅质监站、陕西交通咨询公司:
现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围标串标问题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5〕1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围标串标问题的治理工作,并与“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水运工程与交通支持系统工程招标投标及设计变更行为专项市场检查”活动相结合,以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和遏制围标串标行为。
二、公路建设市场围标串标问题治理工作,按照“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 省厅负责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围标串标问题治理工作;负责高速公路建设市场围标串标问题治理工作;重点督查与随机抽查干线公路与农村公路建设市场围标串标问题治理工作。
省公路局负责干线公路建设市场围标串标问题治理工作。
厅航运局负责水运建设市场围标串标问题治理工作。
各地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市场围标串标问题治理工作。
三、各单位应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通知》中对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进行自我排查,建立排查结果台帐,梳理我省公路水运建设方面围标串标行为的手段和形式。鉴于围标串标问题治理属于“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及“水运工程招标投标专项市场检查”的一部分,为统一开展自查工作,将公路市场专项整治及水运专项市场检查自查阶段顺延至2015年9月底。
四、各单位应在自查后,对围标串标问题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并于9月底将自查结果分别报有关负责部门。有关负责部门应于10月份对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进行督导检查,调研各单位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总结完善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健全预防和治理围标串标问题的长效机制,督导检查结果报告应于10月底报省厅。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9月8日